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陈**、信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信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王**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即1296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确。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比例划分为7:1.5:1.5是明显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张**在银钱庄园内垂钓是经过被上诉人王**默许的,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经常在此高*线下垂钓,被上诉人王**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从未直接或者间接...(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