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付伟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梨河镇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汇兴隆购物广场路口处时,先后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头南尾北停驶的高某1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该电动三轮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高某2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高某1、田*、高某2四人受伤,刘*驾驶的电动车乘车人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伟的血醇含量为256.61mg/***.2017年9月21日,新郑*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7002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1、案发后,被告人付伟家属分别与刘*、高某1、田*、高某2以及被害人贾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2、被告人付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