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协议撤销权没有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上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测量,鉴定意见证明被上诉人虚报投资面积计算投资,一审法院未查明双方合伙投资的数额,仅凭双方在2014年9月13日签订的《协议》即认定被上诉人安**的投资合伙份额为55万元依据不足。该协议存在重大瑕疵和欺诈,其中安**的投资合伙份额总数有虚假情况,而安**实际投资的合...(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