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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高**与被上诉人祝**、新郑*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豫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高**与被上诉人祝**、新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支付祝**3662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暂计算五年的后期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祝**眼睛原有××,现护理需要为此次伤害和原有××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的后果,故护理费应当各承担50%。

    被上诉人祝**二审辩称:其左眼原有失明属于事实,但是右眼视力正常,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够从事劳动。现因本次在事故中伤及右眼并造成伤残,是本次事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和护理依赖。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新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辩称:鉴定结论缺乏依据。祝**受...(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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