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l、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42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原告陆陆续续借给被告王**两三百万元。截止2017年1月1日,双方经算账,被告王**尚有2010000元本金没有偿还给原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010000元整,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王**在出具该份借条后仅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就再不支付利息,并且原告也听说被告资金出现问题,经济困难。为防止原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陆续归还原告一部分借款。至今仍有1142000元借款没偿还原告,也不再给原告支付利息。经查,被告王**与刘**是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