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志诚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志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行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志诚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7苏0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首先,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上诉人提交的psd格式的源文件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ps软件可以将一副图片作品分层成psd源文件,具备可更改性,因此也就不具备唯一性。此外,一审判决以新浪微博的发布时间来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微博发布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确定早于上诉人作品登记的时间,且即使早于登记时间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能够成立,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涉...(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