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洁华纸制品厂)、杭州鹏迅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迅公司)、杭州正晟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凤独任审判。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张**、杭州洁华厂、鹏迅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常**、赵**,被告正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厉*、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杭州洁华厂、鹏迅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系朋友关系。自2006年上半年起,四被告因经营和投资需要陆**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存款、转账等方式将借款交给四被告。因四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08年3月4日找到各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各被告称暂时无法归还但承认尚欠借款总额为600万元,并由被告张**、洁华纸制品厂、鹏迅公司签字盖章,以借条的形式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予...(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