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顺铃公司对弘业公司与拆迁安置办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其理由为:
一、征收公告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均发生在租赁期间。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弘业公司与顺铃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至2017年3月4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所府发(2015)64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湾地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1份,该决定征收的范围包括上述租赁合同所涉房屋;启征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征收实施单位为拆迁安置办。2015年5月20日,江苏世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1份,该估价报告的评估时点为2015年5月6日,其评估的范围也包括上述租赁合同所涉房屋。2016年3月31日,拆迁安置办与弘业公司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1份,该征收补偿协议所涉房屋即为上述租赁合同所涉房屋。因此,本院确认,征收公告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均发生在案涉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
二、顺铃公司为配合征收搬迁的进行客观上形成损失。
在上述《房屋征...(本文书还有3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