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的质证意见为: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意见同李*镇政府的意见。
睿明公司提交了委托拆迁协议书一份,证明睿明公司系受李*镇镇政府的委托,具体实施连淮扬镇铁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工作。
李*镇政府、王**、栾**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中查明的“原告与被告栾**于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事实有误,应当为“栾**与王**于2000年6月8日结婚”,原审查明的“2010年10月5日,被告李*政府(拆迁实施单位、甲方)与被告栾**(被拆迁人、乙方)签订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事实有误,应当为“2015年10月5日,睿明公司代表李*镇政府与栾**签订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落款经办人处睿明公司盖章确认。”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