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李**植物非试管高效快繁产业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龙德甜叶菊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和被上诉人龙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审判决认定,2008年3月21日,龙德公司(甲方)与李**公司(乙方)签订了《关于合作快繁甜叶...(本文书还有10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