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故该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原告系被告熊**驾驶sa3523号车的乘坐人,该车在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信阳人寿财保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张某某生活费按河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其已提供其北京市暂住证、劳动合同书、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自2013年10起来北京市居住务工,并于2015年8月入职该房地产公司,该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按河南省城...(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