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梁*、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991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991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为服装水洗业务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服装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唐...(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