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王*、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嘉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卞**,被告大地财险嘉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2年12月30日6时45分许,被告王*驾驶货车(浙f******)在本市铜川路行驶时,因车辆失控侧滑,将原告撞倒受伤。上述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全责。原告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需要休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由于被告大地财险嘉兴支公司系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故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卞**系被告王*的雇主,故应由被告卞**赔偿。具体诉讼请求为:医疗费人民币72352.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26717.68元,护理费1288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25元,残疾赔偿金2411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379.50元,物损(手机、眼镜)费1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8元,住院日用品费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51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减少为72319.81元,营养费减少为2700元,残疾赔偿金增加为263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减少为235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王*、卞**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起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本文书还有6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