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张*、张*所提出的一审划分责任比例错误。本次交通事故与刘*红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20%的责任比例明显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害,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比例的上诉理由。本案中,2016年10月28日,王**驾驶的大型客车与刘*红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红受伤,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红经三次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1日死亡的事实清楚。一审中,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以刘*红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对因果关系的鉴定要求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刘*红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因果关系的具体参与度意见不一。首先,从刘*红的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看,刘*红于事故发生当天即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4月5日在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为:1.侧额叶脑挫裂伤;2.侧眼眶及鼻骨骨折;3.侧...(本文书还有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