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上诉人福清市宏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杨*材)因与被上诉人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杨*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福清市宏杨*材有限公司与何**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何**于2016年1月30日不慎摔伤后入福清天安医院住院治疗。何**于2016年11月8日以宏杨*材为被申请人向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融劳仲决(2016)480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何**与宏杨*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宏杨*材不服,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被何**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何**是宏杨*材公司的工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是在宏杨...(本文书还有3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