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乌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张**,被告中华联乌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64379.6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23时40分,原告所有货车在110国道1073km100m处时路边停靠时,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黄三换撞上了原告车辆,造成黄三换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黄三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