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被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宋**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前车是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2017年4月12日当天,张文就将自己13万元的半挂车折抵给宋**,宋**的所有经济损失已经由第三方予以赔偿,如果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宋**就构成不当得利,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本案所涉事故在浑源法院诉讼时,张文即举证了抵顶车辆的协议,证实宋**获得赔偿,因此宋...(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