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汪**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鉴定报告。后审判员胡国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未出庭)、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8933.66元;二、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护理费按每天154元的标准计算25天为38...(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