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鑫淼在网上开设支付平台,创建诈骗qq群,伙同被告人郭**、任**等人分工合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等方式,多次窃取、骗取他人钱款。在具体分工上,由通称为“丢单者”的人在一些游戏、娱乐平台上发布低价出售q币、qq钻石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购买,而后谎称未收到钱款,欺骗被害人发送支付截图,从而获得被害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内的余*信息。后由通称为“秒单者”的人通过qq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发送由通称为“链接手”制作的“一元木马”、“钓鱼网站”链接等方式,误导被害人操作,使得被害人将钱款打入通称为“洗钱者”所提供的账户内。具体如下:
1、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郭**伙同章某1、蔡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郭**作为“丢单者”,通过虚构网络交易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熊**支付宝账户等信息,并提供给章某1。后章某1冒充“客服人员”与被害人熊某联系,并发送一个支付链接,利用被害人熊某对网络支付程序的不熟悉,窃得其账户内的人民币3301元(以下简称“链接”方式)。随后章某1通过蔡某2向被害人熊某发送“钓鱼网站”链接,诱骗被害人熊某在网站中输入银行...(本文书还有20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