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金985955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957865.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华东建材城沿街商铺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坐落于丹阳市××建材城内沿街商铺(××楼××、××、3312-3321;**号楼**号;**号楼整栋沿街商铺),建筑面积共计约6360m2,其中**号楼为现房**号楼为期房。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购买的3、**号楼沿街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的期限为2...(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