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2与被告何*、马某1、第三人马某3、闫*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何**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马某3、闫*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遗嘱有效;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位于安阳市××楼××单元××西户房屋价值款217950元;3.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养老金75146.83元、抚恤金84260元、丧葬费6276元、住房公积金10184.37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马晓忠于2017年1月6日因病去世,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何*是被继承人的妻子,被告马某1是被继承人的女儿,第三人马某3、闫*系被继承人父母。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安阳市××楼××单元××西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号),安阳市贞元公司的债权14万元,养老金、公积金及其单位给付的所有款项等。被继承人马晓忠生前于2016年12月24日留有遗嘱一份,将位于安阳市××楼××单元××西户房产份额的50%留给原告所有,将其名下的养老金、公积金及其单位给付的所有款项归原告所有。...(本文书还有5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