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娣因与被上诉人朱**、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房产公司)和原审第三人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天坤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娣上诉请求: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11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坤房产公司签订了房...(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