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姜*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及其诉讼代理人孟**,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早7时30分许,居住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华委的被告人孙**,因曾殴打过邻居被害人姜*某3(殁年59岁)并包赔医药费之事而对姜*某3心怀不满,遂在自家携带一根木棍到姜*某3家中用木棍殴打姜*某3,在木棍被打折后,孙**又拿起姜*某3家的菜刀将姜*某3头部、臂部、手部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姜*某3被闻讯赶至的孙**亲属送至医院救治,2017年2月22日姜*某3因颅脑损伤继发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姜*某3损伤属重伤二级;姜*某3因颅脑损伤继发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1、姜*某3脑水肿,大脑右顶部局部脑膜出血,大脑皮质组织多处区域溶解、坏死,脑干组织广泛性溶解、坏死。2心肌纤维缺血性溶解坏死改变。3化脓性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淤血,肺水肿,肺气肿,肺囊肿。4高血压肾脏改变,肾炎,肾小管坏死。5肾上腺、胰腺部分腺细胞变性、坏死。6肝细胞浊肿变性。7脾炎、脾邹*。8甲状腺肿大。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现场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孙**作案时所穿衣物及现场遗留血迹的dna经比对,与被害人姜*某3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
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案发时孙**患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孙*...(本文书还有7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