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与黑龙江省鸡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下称高速公路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法定代理人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未获赔偿的76952.33元中的30%,即23085.0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10时30分许,于*因去兴农镇上学,在鹤大高速公路**号公里615.4米处道下西侧防护网豁口处将自行车带入高速公路内,后沿道路西侧大型车道向左侧小型车道骑行至635.4米处时,与高速路上由北向南驶来赵*通驾驶的解放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于*受重伤。于*伤后被送到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肱骨干骨折、尺骨骨折、桡骨骨折等。于*已先后经过两次治疗,但尚有植入体内的钢板未取出,今后还需手术治疗。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负交通事故的...(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