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某与被告人王*强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并诉讼。2017年9月11日16时许,王*强持匕首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泰***小区寻找高某,高某之妻见状***小区物业**楼办公室内,王*强持匕首追至该办公室内。后王*强见高某来到现场,遂持匕首捅刺高某身体,造成高某胸部开放性外伤,气胸,左上肢及左下肢多处开放性外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将王*强抓获,并在现场提取王*强手持的匕首1把,未随案移送。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高某胸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上肢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肩的损伤为轻微伤,左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王*强到案后,供认持匕首捅伤高某的事实。
被告人王*强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身体受到伤害而遭受物质损失,其中,医疗费46559.9元,误工费39000元,护理费5240元,交通费16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98458.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