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50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从未在这份协议上签字,协议上李**的签字纯系李**伪造,已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结论:检材指印与送检的李**指印样本不是同一人所为。所以说协议上不是李**的签字是有科学依据的。再者上诉人的妻子崔淑兰也从不知道上诉人买房子之事。崔淑兰从未同意卖房子,崔淑兰收到的25,000元并非房款,而是李**卖给李**的角钢款。收到的35,000元是为了配合...(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