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41837.8元,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另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84831.2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以填土为业,雇佣四、五个人开着农用三轮车拉土回填。2016年2月20日,被告张**开着农用三轮车给原告家填土过程中倒车将原告挤压在厕所后墙与三轮车当中。后原告被送进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结肠...(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