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的工资款31697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冬季原告和多名工人到被告唐**承包的杞县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被告唐**共欠原告工资款31697元,有被告的带班人刘*打的欠条为证。后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