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江**、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和违约金76160元(违约金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8日,剩余违约金按月息2%直至还清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被告江**、甘**欲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武宣县置宝华府第**栋**单元**号房子一套,但由于资金紧张,短时间内无法支付应交首付款,便于2014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借还...(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