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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豫07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0727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年5月25日0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小型面包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居厢乡小城村“顺丰购物中心”北17.2米处时,将站在道路西侧的被害人李*、赵*2撞倒,造成李*当场死亡、赵*2受伤、豫g×××××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系重度胸、腹部损伤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新乡豫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赵*2之创伤性失血休克和左踝关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赵*2之左上下肢和骨盆、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刘**于2017年5月25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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