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姜*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1481.33元,共计住院56天。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及医疗票据等书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被害人姜*陈述;被告人姜**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966.7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姜**上诉称,一审量刑重,希望二审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为,鉴于上诉人认罪,且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依法判决。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