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诉被告周**、被告西安市阎*************、被告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被告周**辩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限额外,我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佳翔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赵**未作答辩。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这块的损失也进行了核定,物价局也定损了,原告方要向我方提供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向客户行使代位赔偿的依据,我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配合追偿事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人保公司是否代位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主张权利。原告人保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1、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陕a******车辆在原告处购买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2015年2月15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原告报案,并报交警,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周**负事故主要责任,丁宏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