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能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和邓**、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多用锅内胆、发热盘(板)、煎盘等产品多年。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核对无异后,由原告开出应付款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被告于收到发票时付款。2014年2月,原告向被告开出金额为114732.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足额付款。同年4月,原告向被告开出金额为41326.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尚*原告货款110250.33...(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