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邓**,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29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任职模具部制模课火花机师傅。自2014年3月8日以来,被告接连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依规对被告作出“无偿辞退”的处罚决定。被告不服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裁决:原告支付被告3月份工资3187元(仲裁裁决前已支付)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76元。原告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10月28日至同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不按规定上下班打卡,原告依规给予被告行政警告处分。2014年1月6日,被告上夜班时睡觉,原告依规给予被告行政记过一次处分。2014年1月,被告拒写员工日报表,...(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