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贝比赞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蓓悠公司)、被告合肥超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劳**,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蓓悠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2.判令被告超云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3.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本文书还有10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