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电器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汇隆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合约》,要求被告立即返还508型缝纫机模具及模具各项资料资源(模具价值21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缝纫机模具提成款135490元及违约金(以13549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金额为8129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自2015年6月起,原告提供508型缝纫机模具及模具各项资料资源供被告有偿使用,同时...(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