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邓**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诺斯公司)、汪*、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邓**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3日,两原告因购买位于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强业南路的工业用地和地上建筑与被告法诺斯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被告汪*、徐**作为被告法诺斯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的股东为被告法诺斯公司于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顺利过户登记的,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因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对所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所涉不动产以在押转让方式进行,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法诺斯公司会同兴业银...(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