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刘**、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2月4日,由原、被告合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46,42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1,4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2、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交强险,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本文书还有3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