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宁夏分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和被告宝庆宁夏分公司、宝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4667万元、伙食和电话费补贴2500元(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依法判决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原告超额利润分成款6793650元;3.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资款本金769610元,利息967921元,合计本息1737531元(自2011年3月21日计算到2017年2月28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是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2011年3月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