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5时43分许,被告符**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邵阳市塔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洛阳洞小学地段时,因未仔细观察路面环境,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由受害人戴碧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受损、受害人戴碧武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戴碧武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药费669元。2017年2月20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依法作出邵公交双认字(2017)第z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实际载质量:18030㎏,核定载质量:17620㎏),被告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戴碧武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2017年2月14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作出邵人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2尸检意见书,结论为:”死者戴碧武右手...(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