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检字01876717号植物检疫证书一案,本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辉县市林业局委托代理人范**、王**,第三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被告林业局违法为第三人姜**办理了木材运输证书,证件承办人及货主却登记为王**,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姜**办理的木材运输证书,程序违法,且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相支持,作为森林木材行政管理部门的辉县市林业局,在办理相关木材运输手续时,应该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办证人所提供的证件,依法行政。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诉至你院,请求依法撤销辉县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检字01876717号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了以下六份证据:
证据一、《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手续和程...(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