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阳县人民医院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张**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泗阳县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江苏医损鉴(2016)349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违背鉴定规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书认定张**构成六级伤残,但无论张**的鉴定申请还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项目都没有要求鉴定伤残等级的项目,江苏省医学会在没有申请人委托的情况下自行作出伤残等级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及规范。2.张**构成六级伤残并非泗阳县人民医院造成,而且张**所谓的体内异物尚未取出,未治疗终结,其目前的后果系自身疾病导致,并非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造成。泗阳县人民医院在一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明显不当。3.泗阳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张**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
张**辩...(本文书还有4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