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中冶公司与被告瑞华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协议书》,被告中冶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沈*市浑南新城中央公园地下停车场工程发包给被告瑞华公司,承包形式是包工包料,工期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承包内容为包含土建结构工程,其中不含防水。合同约定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韩*,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瑞华公司经被告中冶公司示意该诉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本案原告。2012年11月27日被告瑞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与原告负责人彭**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弘宇公司承接的瑞华建设集团沈*有限公司项下的中央公园地下停车场以750元每平方米,高铁南站以800元每平方米结算,并于本月内筹措支付15,000,000元,余额尽量在元月份协商解决,不含二次结构。2013年4月1日,原告与中冶公司施工代表韩*签订一份结算单,确认中央公园地下停车场工程量及价款,扣除已支付的劳务费,应付余款为2,733,977.50元,预...(本文书还有3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