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泉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乐县人民法院(2013)民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酒泉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土淑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重审查明,(一)2011年5月30日,原告王**与被告酒泉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下列事项:1.由原告为被告种植153亩架豆种子,种子收购单价为10元/公斤。2.被告为原告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亲本种子;定期派技术员对原告进行技术培训、现场指导、提供制种技术规程、技术方案;收购原告种子,按时兑付种款;若因种子品种因素影响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3.原告为被告连续种植5年不少于上年数量的亲本制种。遵守操作规程、技术方案,接受被告检查监督;4.种子收购前抽样封存,由被告检测种子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种子,被告有权拒绝收购。售种款于2012年春节前付清,被告同时扣回亲本费和种子预借款;5.无故拒收种子,无故少交种子、拒...(本文书还有4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