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66000元,共计1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中旬,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利息为2500元,于2013年1月份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借款。后被告自2012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期间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50000元。现因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孙**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实际借款人应为案外人郝**,...(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