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
原审被告梁**。
上诉人天津市东浩软管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东浩软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亦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丁**,被上...(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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