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谷县金谷逸园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同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谷县金谷逸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宋*、第三人武**及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2015年12月30日,太谷县金谷逸园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张永兰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司派车送往太谷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原发性脑干死亡等,张永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张永兰为工伤。
原告太谷县金谷逸园餐饮有限公司诉称,第一,...(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