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易*、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易*、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陈述,其在越南做生意,雇请越南籍人“阿香”在越南收取货款,“阿香”把货款交由叶翠珍(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0月1日)、何*(2011年10月3日至2011年11月23日)、被告易*(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1月10日),由叶翠珍、何*、被告易*将该货款存入被告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再由易*将货款转账至原告名下。原告张**与被告易*系表姊妹关系。被告易*认可从2011年7月开始,原告张*...(本文书还有2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