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07年10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9日在铜川市新区社会事业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日生育一子何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无任何共同语言,即使说话也以争吵结束。孩子出生后仅四十天,原告带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两人互不往来,形同陌路。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习惯差异较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块。特别是被告...(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