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范江莉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月利率2.5%-3.5%的高额回报,通过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向张彦荣、王*元等47人非法吸收存款6072.0378万元。被告人范江莉将所融资金高利息转借给鄂尔多斯市明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的刘*(已判决)以及王*(已判决)和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范江莉共向上述47名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1639.1723万元,归还本金1480.3万元。
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4月8日至2011年12月10日,从郭晓焕处吸收资金498.816万元,约定月利率2.5%。案发前,支付利息172.3569万元,归还本金106.5万元。
2.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1月23日,从何慧处吸收资金38万元,约定月利率2.5%。案发前,支付利息14.1174万元,归还本金2.5万元。
3.2011年6月10日至同年8月10日,从高香梅处吸收资金33万元,约定月利率2.5%。案发前,支付利息3.815万元,归还本金19万元。
4.2010年1月18日至同年8月30日,从刘*燕处吸收资金24万元,约定月利率3%。案发前,支付利息10.2866万元,归还本金8万元。
5.2011年5月10日,从刘*丽处吸收...(本文书还有5238字未显示)